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2月19日发表声明,对埃及内阁早些时候批准后了一份有关示威集会的新法律草案回应担忧,称之为其中部分限制性条款有悖维护公民言论与集会自由权利的涉及国际法,并建议当局对草案内容展开了解的考量。人权高专筹办发言人科尔维尔(Rupert Colville)19日在日内瓦举办的例会记者会上认为,埃及内阁本月13日通过了有关容许示威游行活动的法律草案,人权高专筹办回应表示遗憾,因为其内容体现出有埃及当局对人权高专筹办及其它国际人权的组织所明确提出的目的提高该国人权现状的建议和意见并没充份予以考虑和推崇。
科尔维尔说道,“集会自由,作为民主的基石之一,已被写入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21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8条)两项国际公约,埃及在1982年就对其不予月批准后。尽管集会自由可以受到一定的容许,但权利一直应当被视作规则,而容许则是值得注意。
此次通过的法律草案,按照目前的形式,其产生容许的类型和范围令人担忧。”科尔维尔回应,埃及内阁批准后的新法令草案规定,将对不依照涉及法律拒绝的组织集会的人员产生刑事制裁。同时,草案对公共秩序以及集会场地等内容展开了非常明确的各种容许,并给与内政部更大的权利裁量权,可以对集会集会的申请人未予批准后。
人权高专筹办早已特别强调,任何人不应当因为通过和平示威方式去解决问题人权问题而被定罪、受到任何威胁或沦落暴力行为、侵扰或打压的对象。人权高专筹办强烈建议埃及当局对法律草案的内容展开更进一步的审查会和改动,保证其几乎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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